民法典實施后,浦城法院首案落槌!
2021-01-15 10:59:07??來源:浦城新聞 責任編輯:肖練冰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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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上午,浦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當庭宣判,這是浦城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黃某以食用和出售為目的,先后5次在浦城縣某鄉鎮使用氣槍獵殺74只鷺鳥并剝皮,其中42只鷺鳥存放在自家冰箱,另外32只先后3次以共計1200元的價格出售給浦城縣某餐館。 經鑒定,被告人黃某使用的氣槍屬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被扣押的死體鳥類為鷺科鳥類,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被告人黃某非法獵殺74只野生鷺科鳥類動物,造成生態價值損失共計37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歸案后,被告人黃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動退出贓款,因被告人黃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生態資源,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被告人黃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還應承擔生態損害的民事責任,遂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等法律規定,對其判處相應刑罰,并支付生態價值費用37000元,在市級以上的主要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浦城法院依據民法典確定的綠色原則和破壞生態責任條款,本著更全面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追究本案被告人黃某的刑事責任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生態自然資源損害侵權民事責任,讓非法獵殺者買單,讓潛在環境破壞者警醒。(徐帆麗 邱夢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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